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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 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 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 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 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 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 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 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 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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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图书出版社在2009年7月准备增补以下6个选题: ①《2009年热力学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选》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事记》(配光盘) ③《中俄边界变迁研究》(附地图) ④《现代人体美术作品选》 ⑤《伊斯兰教的形成与发展》 ⑥《古今天象奇观集萃》 选题①的书稿由热力学会主编。理化编辑室主任看过稿件后,认为内容过于专深,本社编辑人员难以把握其知识的正确性,担心难以保证图书质量。于是热力学会建议:由学会约请某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副教授担任该书稿的责任编辑,并由该系两位教授负责完成复审和终审工作,出版社收到定稿作整体设计后就可安排印制,但是出版社没有同意。 选题④的作者交稿时提出:出版社完成审稿和编辑加工后,由作者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制3000册,交出版社样书30册,其余由其自销;作者除承担印制费用外,再交给出版社3万元,但是出版社也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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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图书出版社在2009年7月准备增补以下6个选题: ①《2009年热力学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选》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事记》(配光盘) ③《中俄边界变迁研究》(附地图) ④《现代人体美术作品选》 ⑤《伊斯兰教的形成与发展》 ⑥《古今天象奇观集萃》 选题①的书稿由热力学会主编。理化编辑室主任看过稿件后,认为内容过于专深,本社编辑人员难以把握其知识的正确性,担心难以保证图书质量。于是热力学会建议:由学会约请某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副教授担任该书稿的责任编辑,并由该系两位教授负责完成复审和终审工作,出版社收到定稿作整体设计后就可安排印制,但是出版社没有同意。 选题④的作者交稿时提出:出版社完成审稿和编辑加工后,由作者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制3000册,交出版社样书30册,其余由其自销;作者除承担印制费用外,再交给出版社3万元,但是出版社也没有同意。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图书出版社在2009年7月准备增补以下6个选题: ①《2009年热力学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选》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事记》(配光盘) ③《中俄边界变迁研究》(附地图) ④《现代人体美术作品选》 ⑤《伊斯兰教的形成与发展》 ⑥《古今天象奇观集萃》 选题①的书稿由热力学会主编。理化编辑室主任看过稿件后,认为内容过于专深,本社编辑人员难以把握其知识的正确性,担心难以保证图书质量。于是热力学会建议:由学会约请某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副教授担任该书稿的责任编辑,并由该系两位教授负责完成复审和终审工作,出版社收到定稿作整体设计后就可安排印制,但是出版社没有同意。 选题④的作者交稿时提出:出版社完成审稿和编辑加工后,由作者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制3000册,交出版社样书30册,其余由其自销;作者除承担印制费用外,再交给出版社3万元,但是出版社也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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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案例分析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关于杨民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杨民违背与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杨民变更译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杨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译费,侵犯了王建的获得报酬权。杨民将王建的译稿交给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杨民所提交的译者名单与委托翻译合同的约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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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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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案例分析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下列行为有哪些是违规的?请作选择回答。()

A.引进出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没有办理必要的手续。书稿翻译合同没有与合法设立的翻译机构签订,却与公民个人签订。安排葛军担任责任编辑。没有切实执行审稿制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总发行未委托给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总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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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问题:

[多选,案例分析题]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葛军在本案中的下列行为有哪些是错误的?请作选择回答。()

A.接到稿件后直接进行编辑加工整理。未经复审、终审核准,便将稿件退回译者修改。不以自己名义而以出版社名义撰写退修意见。未对修改后的译稿提出问题请复审解决。未对杨民提供的译者名单和授权书仔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