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独立决定并召集董事会。本案例中董事长李某决定并召集股东会是违法的。
第二,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例中股东12月5日接到通知,12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这也是违法的。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例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所以也是违法的。
● 参考解析
本题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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