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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关于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B .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 .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D .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本案的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某与李某离婚案件时,被告提出本案的陪审员周某是原告的表哥,并申请周某回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法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期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继续开庭审理,并同时决定周某回避。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 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的是()。 原始证据。 电子数据。 被害人陈述。 现场笔录。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若法院查明:。 (1)县国税局曾对公司作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向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 (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院应判决()。。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公司在检查期间(),即构成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A.拒绝税务人员在检查场所对有关情况录像。 阻止税务人员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威胁税务人员,拒不缴纳税款。 隐匿、销毁被检查的账簿资料。 关于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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