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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 .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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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5款,A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所以B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3款可知,C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D选项错误,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D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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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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