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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案情:张某和他的妻子李某因和路人王某发生争执,将其打伤,该案刚好被巡逻的民警罗某看到,该案被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张某和李某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室进行了讯问,且在24小时内通知了嫌疑人的家属和单位。在讯问时,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是聋哑人,于是公安机关要求张某的母亲到场为其进行了翻译。
同时,侦查人员了解到,案发时还有路人甲乙夫妇二人在场,于是公安机关去证人的家中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要求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告知由于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他们还不能委托辩护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另外,公安机关机关发现张某的妻子李某怀有身孕,于是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跑到了外省,下落不明,于是该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李某进行通缉,并发布了通缉令。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写明理由。

麦克、汉斯与白文莉共同毕业于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商学院职业经理人专业,麦克来自美国,汉斯来自德国,白文莉来自中国。毕业后,他们同在可口可乐大中华区中国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麦克直觉好、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喜欢在自由的环境中工作;汉斯则有良好的运动或机械操作能力,喜欢加工机械与改进工具,偏好户外活动;而白文莉善于和人相处,喜欢教导,帮助、启发别人。工作半年后发现,麦克体现出很强的职业承诺,追求能够施展个人能力的工作环境;汉斯拒绝一般性管理工作,愿意在其技术领域有所长进;白文莉则追求一般性管理工作,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分析推断,最有可能具备分析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三种能力强强组合特点的潜在晋升人选是()。 ["A.麦克","汉斯","白文莉","上述三人都不是"] 下列有市场采购设备的质量控制,描述错误的是()。 ["市场采购方式主要用于非标准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项目经理机构要协助编制设备采购方案","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总包单位编制的采购方案","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安装单位编制的采购方案"] 麦克、汉斯与白文莉共同毕业于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商学院职业经理人专业,麦克来自美国,汉斯来自德国,白文莉来自中国。毕业后.他们同在可口可乐大中华区中国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麦克直觉好、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喜欢在自由的环境中工作;汉斯则有良好的运动或机械操作能力,喜欢加工机械与改进工具,偏好户外活动;而白文莉善于和人相处.喜欢教导,帮助、启发别人。工作半年后发现,麦克体现出很强的职业承诺,追求能够施展个人能力的工作环境;汉斯拒绝一般性管理工作,愿意在其技术领域有所长进;白文莉则追求一般性管理工作,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施恩的职业生涯锚类型分析麦克、汉斯与白文莉三人的职业生涯锚类型,正确的是()。 ["A.麦克属于自主独立型,汉斯属于技术\/职能型,自文莉属于管理能力型","麦克属于技术\/职能型,汉斯属于创造型,白文莉属于管理能力型","麦克属于自主独立型,汉斯属于技术\/职能型,自文莉属于安全稳定型","麦克属于技术\/职能型,汉斯属于创造型,白文莉属于安全稳定型"]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定期、不定期到制造现场,检查了解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种质量监控方式称为()。 ["驻厂监造","定点监控","跟踪监控","巡回监控"] 设备采购方案最终应获得()的批准。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行政主管部门"]

案情:张某和他的妻子李某因和路人王某发生争执,将其打伤,该案刚好被巡逻的民警罗某看到,该案被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张某和李某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室进行了讯问,且在24小时内通知了嫌疑人的家属和单位。在讯问时,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是聋哑人,于是公安机关要求张某的母亲到场为其进行了翻译。
同时,侦查人员了解到,案发时还有路人甲乙夫妇二人在场,于是公安机关去证人的家中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要求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告知由于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他们还不能委托辩护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另外,公安机关机关发现张某的妻子李某怀有身孕,于是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跑到了外省,下落不明,于是该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李某进行通缉,并发布了通缉令。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写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l.《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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