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B . 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C . 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D . 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 参考解析
考查连带保证中当事人的确定,无论丙公司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所以A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此时若债务人败诉,则保证人很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可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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