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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取回。权利人向管理入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取回权之诉。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针对不特定财产。

问题:

[多选] 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问题:

[单选] 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且是常设的机构。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问题:

[单选]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问题:

[单选]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问题应予否定回答的是()。

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

[单选] 甲企业于2013年1月4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张某作为甲企业的债权人,同时是甲企业的债务人,欲将债权和债务抵销,于是向管理人申请。则下列债务申请抵销不会被驳回的是()。

张某于2013年1月6日取得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10万元,欲抵销其欠甲企业的10万元。张某欲将其债权60万抵销于2012年3月15日欠甲企业的债务60万元。张某于2012年11月11日得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于2012年11月15日从甲企业购买一台设备20万,未支付货款,欲抵销其欠甲企业的20万。张某于2012年12月12日得知甲企业欲申请破产,于是向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欲抵销其欠甲企业的10万元。

问题:

[单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界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

问题:

[单选] 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偿债程序。对其特征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破产是在管理人的监督和法院的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

问题:

[单选] 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

问题:

[单选] 润和公司欠春柳公司工程款500万元,到期迟迟未归还,春柳公司多次催告未果,且春柳公司发现润和公司经营状况下降,已经没有清偿能力。春柳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对润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法院应当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院在2013年3月5日通知润和公司,润和公司若有异议,最晚在3月12日提出。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后,应在5日内送达润和公司。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申请破产前,经审查发现润和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