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0日雨发公司持银行本票20万元至拆船厂联系购买钢材的事宜,李某随同雨发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当然该法人代表同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购买的标的为“螺纹钢”。为此,拆船厂出具一张20万元收条后,又应雨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标题为“供货”字样的字据,该字据注明“所供应的10-12号螺纹钢每吨单价为2450元,规范定尺为4-4.5M每吨单价2400元”。此后,雨发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三天共计提取10-12号螺纹钢12.66吨,4-4.5M吨规范定尺30.07吨。雨发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李某都随同,其中11日所提取的螺纹钢还是由李某签收的,雨发公司对李某签收螺纹钢也表示了认可。在此期间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后雨发公司要求拆船厂继续供货时,拆船厂告知货款已经用完,同年9月3日雨发公司再次向拆船厂发出书面催货单一份,同时声明李某只是介绍人而非雨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此后拆船厂既未供货也没有还款,于是雨发公司向法院起诉拆船厂。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属于何种性质?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超过() ["1名","2名","3名","4名"]
1997年6月10日雨发公司持银行本票20万元至拆船厂联系购买钢材的事宜,李某随同雨发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当然该法人代表同拆船厂供销科长商定购买的标的为“螺纹钢”。为此,拆船厂出具一张20万元收条后,又应雨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标题为“供货”字样的字据,该字据注明“所供应的10-12号螺纹钢每吨单价为2450元,规范定尺为4-4.5M每吨单价2400元”。此后,雨发公司于6月10日、11日、12日三天共计提取10-12号螺纹钢12.66吨,4-4.5M吨规范定尺30.07吨。雨发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李某都随同,其中11日所提取的螺纹钢还是由李某签收的,雨发公司对李某签收螺纹钢也表示了认可。在此期间李某曾单独一人于11日、12日至拆船厂提取圆钢40吨,后雨发公司要求拆船厂继续供货时,拆船厂告知货款已经用完,同年9月3日雨发公司再次向拆船厂发出书面催货单一份,同时声明李某只是介绍人而非雨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此后拆船厂既未供货也没有还款,于是雨发公司向法院起诉拆船厂。拆船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何种性质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建筑公司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为抓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不久,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以下()不是十二使徒的人 ["保罗","多马","腓力","拿但业"]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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